□本報記者朱寧寧
  北京的餘小姐最近運氣不錯,公司年會上她抽中了一部三星手機。但用了幾天之後,餘小姐發現了一個麻煩。作為一名“90後”,餘小姐平時比較喜歡自拍,或者發現有好玩的事情,就隨手拍下來,發佈在自己的微博或者微信上,與大家一起分享。
  “有時候在公共場合,我也喜歡拍拍自己的大頭像。但用了這部新手機後,拍攝時總有咔嚓咔嚓的快門聲,而且還消不掉。自拍時引來周圍人的側默還真挺尷尬的。”餘小姐說。
  餘小姐先是自己試著對手機進行設置,但仍然沒法消除快門聲。無奈之下,她咨詢了三星數字服務平臺,得到的答覆是:“由於國家相關規定防止相機偷怕及泄露隱私,因此無法將相機快門聲音取消,請您見諒。”想到今後自己的隨手拍不能“隨手”了,餘小姐感覺有點兒鬱悶。
  生活中不難發現,像餘小姐這樣喜歡隨手拍的手機用戶並不鮮見,但是也確實隨之產生了不少問題。很多人認為,只要自己主觀沒有惡意,用手機拍別人的行為並無不妥,至於是否合法也並不在意。很多出境旅游的游客在看到一些可愛的孩子或者裝束比較奇特的路人時,出於新奇等原因,立即用手機進行拍照,為此還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據瞭解,目前在日、韓兩國,政府已同手機製造商達成協定,手機在拍照瞬間必須強制發出快門聲,即使手機設定在振動、靜音模式也一樣,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消除更改,以達到防止偷拍的警示效果。在我國,也曾有政協委員認為,用手機偷拍併發送到網站傳播,嚴重侵害了個人隱私權,希望政府部門能立法或者出台規定,限制使用照相手機,保護公民隱私。
  而記者致電工信部相關權威檢測部門後得知,我國目前對手機拍照功能並沒有相關強制行業標準,也沒有一部法律或者文件,要求手機生產商必須強制拍照使用快門聲,拍照手機使用範圍沒有任何約束。
  簡單的手機偷拍行為,涉及到的則是多種民事權利,其中主要的就是人格權,比如名譽權、隱私權等,為了保護個人信息,對手機拍照功能進行專門立法有無必要呢?
  北京航天航空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李昊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個人信息保護除了涉及到個人隱私等方面的內容,還包括公法管理層面的內容。如果不涉及公權力,僅僅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現有法律是可以進行有效規制的。“我個人認為,如果不是為了公共管理方面的考慮,單獨的、細緻的立法是沒有必要的,人格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以前都是與民事主體放在一起加以規定的。個人隱私雖然沒有明確提出,但是採取司法解釋的形式納入到了名譽權的保護範圍之內。”李昊說。
  據李昊介紹,國外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較為側重的是從國家管理的角度。私人之間的對個人信息侵犯等的行為,一般的民事規範都可以解決,法官可以通過各種具體的典型案例,界定某種行為構成何種侵權。從立法目的上講,對個人信息保護更多的是從義務方面加以規定。所以,從國家層面上講,個人信息保護從社會秩序維護和社會環境治理的角度立法更為合適。而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遲遲未出台,原因之一是對哪些個人權利需要保護,保護的範圍多大,尚都缺乏準確的界定。
  李昊認為,公法規範可以產生私法的示範效應,所以不需要規定得很細。雖然有必要介入,但是介入程度和目的與私法還是不一樣的。對手機拍照快門聲的規制,是對手機廠商設定一個行為標準,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和制止偷拍這種行為,但對偷拍這種行為是無法直接禁止的,法律沒辦法對用手機消費者規定強制義務,只能通過典型案例的示範效應形成日常行為的一個準則,法律的強製作用很難產生。針對手機偷拍這一行為,當人們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時候,慢慢地偷拍行為會減少,不應依法律起到主要作用。
  (原標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重在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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